假借租车谋私利 触犯刑律担罪责
摘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恶意转卖租赁车辆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2020年年底,被告人海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与向某(已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出一条“生财歪路”:从…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恶意转卖租赁车辆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2020年年底,被告人海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与向某(已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出一条“生财歪路”:从汽车门店以租代购车辆,再转手倒卖获利。因自身征信不符合办理条件,海某便冒用他人名义规避资质审核。2021年2月10日,海某以他人身份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在奎屯某汽车门店以“以租代购”方式取得一辆轿车。合同约定车辆总租金143952元,融资期限共48期,每期还款2999元,车辆发票价值为91800元。签约后,海某仅支付首月月供2900元、履约保证金4000元,便顺利将车辆提走。
车辆到手后,海某经向某牵线介绍,随即将该车转卖给乌鲁木齐市一名二手车商,非法获利35000余元,向某从中分得好处费3000元。后续该车辆被张某(已另案处理)通过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委托授权书等材料,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后过户至他人名下,直接造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财产损失。2026年5月6日,奎屯市人民法院受理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共计9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海某与同案犯向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6月17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其与向某共同承担退赔责任,退赔被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1800元(已履行完毕);没收被告人海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以租代购”模式降低了购车门槛,却也暗藏法律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强化资质审核与车辆动态监管,堵塞业务漏洞;广大群众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借合同模式侵占他人财产,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文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