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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男子为获贷款自愿提供银行卡“跑分”并牟利,法院:构成帮信罪

摘要:“网络平台有人私信问我贷不贷款,因为我征信不好,又想办贷款,尽管受过反诈宣传,但我就是想试试运气。” “后来,他们拿我的银行卡‘刷流水’,我还是抱着侥幸心理。” …… 这是一起帮信罪的被告人陈述。与很多普通人认知不同的地方是,该被告人的动机是因个人资质不足,无法正常获得贷款,加之一些不法分…

  “网络平台有人私信问我贷不贷款,因为我征信不好,又想办贷款,尽管受过反诈宣传,但我就是想试试运气。”

  “后来,他们拿我的银行卡‘刷流水’,我还是抱着侥幸心理。”

  ……

  这是一起帮信罪的被告人陈述。与很多普通人认知不同的地方是,该被告人的动机是因个人资质不足,无法正常获得贷款,加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对该类人群抛出了所谓的“帮助贷款”的诱惑,进而让其产生了侥幸心理,认为既能获得贷款,又能有收益。殊不知,这种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将其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为顺利办理贷款,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主动出借个人银行卡为不法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触犯刑法获罪。

  2024年4月,被告人因资质不足,无法正常办理贷款。在网络上意外获知自称某平台金融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其进行了咨询。该工作人员告知其如想获得贷款,可以通过“刷流水”的方式增强自身贷款资质进而获批贷款。被告人怦然心动,但通过进一步沟通,明确得知所谓的“刷流水”就是“跑分”行为(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的洗钱行为)。虽然明知该种方式触犯了刑法,但其仍然心存侥幸,提供了本人银行卡用于“跑分”并获利五千余元。

  经查,被告人名下银行卡进账221万余元,其中涉案资金13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为帮信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变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行为,也走向专门化、规模化,这些行为实际上成为犯罪产业链中获利最大的环节,社会危害性甚至超过有关信息网络犯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的单独罪名。

  从法律规定的类型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具体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二是提供广告推广帮助。三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帮信”陷阱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莫信“无害”谎言。坚决不出租、出售、出借个人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社交账户。切勿轻信“只是借张卡”“单纯拉个群”的谎言,认清犯罪本质。

  二是杜绝侥幸心理。不被高额报酬诱惑,不盲目相信网络刷单、出租银行卡赚大钱等虚假宣传,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触犯法律底线。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网络推广等服务时,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与业务合法性,拒绝为不明来源的项目提供服务。

  三是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连接不明WiFi,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证件丢失及时挂失。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而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扬 杨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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