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盗拆执法艇 男子因盗窃罪获刑三年
摘要:想给自己货船的交通艇更换发动机,却不愿自掏腰包,男子竟将黑手伸向了停在江边的一艘执法艇。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并宣判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9月3日凌晨,周某趁夜色掩护,驾驶小型快艇行至长江…
想给自己货船的交通艇更换发动机,却不愿自掏腰包,男子竟将黑手伸向了停在江边的一艘执法艇。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并宣判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9月3日凌晨,周某趁夜色掩护,驾驶小型快艇行至长江某水域,擅自将停靠在码头的一艘执法艇拖至江对面。随后,他使用扳手、老虎钳等工具,将艇载发动机强行拆卸并转移到自己的快艇上。作案后,周某将失去动力、无固定装置的执法艇随意遗弃在长江主航道。
数小时后,涉案执法艇在下游水域被寻回。经鉴定,除发动机被盗外,该艇供油系统、前舱玻璃等部位也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经发改部门认定,被盗时该执法艇整体价值为99375元,其中发动机价值46914元。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控制整艇的概括性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占有整艇的行为,盗窃数额应以整艇价值予以认定。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价值数额巨大的快艇,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情节方面,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特别指出,周某盗窃执法艇并拆卸发动机后,将无动力船只遗弃在通航主航道,不仅造成国家公共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郑重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停靠在码头、江边或户外的船只、车辆及各类设备,虽看似无人看管,但均属他人合法财产,切勿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水上交通环境复杂,擅自拖拽、破坏或遗弃船只,极易引发碰撞、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任何危害公共安全和航行秩序的行为,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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