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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路怒挥拳伤人致轻伤 全额赔偿获谅解换来缓刑从轻处罚

北京刑事辩护网1个月前 (08-03)以案说法52
摘要:开车、骑行路上的小小通行纠纷,本可礼让化解、一笑而过,可不少人却因一时“路怒”上头,冲动挥拳、暴力泄愤,最终小事酿大祸、琐事触刑法。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通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一时冲动伤人致人轻伤二级,事后积极全额赔偿、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结合全案…

 开车、骑行路上的小小通行纠纷,本可礼让化解、一笑而过,可不少人却因一时“路怒”上头,冲动挥拳、暴力泄愤,最终小事酿大祸、琐事触刑法。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通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一时冲动伤人致人轻伤二级,事后积极全额赔偿、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柔性司法化解民间矛盾,实现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司法效果。

  2025年10月7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驾驶大型货车途经该村道时,不慎轻微偏离行车路线,临时占用了被告人马某骑行电动车的通行区域。这本是乡村道路通行中极为常见的轻微剐蹭、占道小意外,完全可以通过沟通避让妥善处理。但马某瞬间怒火上头,无法冷静克制,随即驾驶电动车强行拦停正常行驶的大型货车,上前徒手挥拳殴打驾驶人张某,暴力宣泄个人情绪。此次殴打直接造成张某牙齿外伤缺失,伤情严重。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专业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马某的冲动行为已然构成刑事犯罪。

  2026年6月,公诉机关依法向霍城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提起刑事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系列经济损失,维权诉求清晰明确。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修复受损的人身权益与社会关系,避免邻里琐事纠纷持续发酵,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庭前调解程序,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厘清权责、情理兼顾开展劝导工作,全力促成和解。但案发初期双方对立情绪较强,针对赔偿金额分歧巨大、各持己见,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庭前调解未能成功,案件随后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面对确凿的案件证据,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伤人事实。经过法官普法教育与深刻自我反思,马某彻底认清了自身行为的荒唐与违法性,深刻体会到冲动行事不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还触犯法律、扰乱社会秩序,悔罪态度十分诚恳,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恳请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承办法官综合全盘案情审慎研判,本案并非蓄意报复、恶性暴力犯罪,而是日常道路通行琐事引发的突发性、偶发性民间纠纷,双方无过往积怨、无深层矛盾,具备调解修复、握手言和的基础。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彻底根除矛盾隐患,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专项调解,反复疏导对立情绪、讲解法律后果、权衡利弊得失。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下,双方彻底放下隔阂与争执,摒弃对立心态。被告人马某主动提出一次性支付7万元,全额赔付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该合理赔偿方案得到被害人张某充分认可。随后,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张某出具书面谅解书,马某当场足额付清全部赔偿款项,这场因路怒引发的刑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民间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惩处。结合全案从轻情节,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改错,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弥补了受害人损失,最大程度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本着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的妥善审结,是霍城县人民法院践行柔性司法、实质化解矛盾的典型缩影。司法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法院一方面坚守法律底线,对暴力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戒,彰显司法威严;另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以和为贵,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温情。下一步,霍城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立足司法职能,坚持“以案释法、罚教并举”,通过真实案例常态化开展普法教育,警示广大群众摒弃路怒心态、克制冲动情绪,引导群众遇事冷静理性、维权合法合规,杜绝小事闹大、琐事触法,从源头遏制民间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全力守护辖区平安和谐、秩序稳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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